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DB14/T3046-2024,自2024年11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监督、项目验收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档案及信息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本规范是山西省地方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本规范以系统化思维构建了从工程开工前到竣工验收的全链条监督框架,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施工过程监督、验收监督及评价改进等核心环节。本规范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方式与资源配置标准,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复核、终身责任备案、项目划分确认、质量评定标准批准、监督检查与检测、问题整改跟踪及质量结论核备等关键活动均提出了具体操作流程与时限要求,并配套提供了完整的附录表格作为文书范本,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实施提供了统一依据。
本规范要求质量监督机构自身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目标,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并根据工程规模采用设站或巡回监督方式。在项目开工前,本规范重点规定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程序,要求项目法人提交包括成立文件、合同文件及人员资格等在内的完整申请材料,监督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书;同时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进行复核,并组织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书面备案与台账建立。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督内容。监督机构须制定并交底监督工作计划,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划分确认及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批准或确认。监督过程中,每年至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两次检查,并至少委托开展一次监督检测;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整改,并跟踪核查形成闭环。在验收阶段,本规范明确了列席法人验收、核备质量结论以及参加政府验收的各项要求,规定核备意见须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并须在政府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明确提出质量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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