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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2.10-浙江省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DB3311/T 235─2023.pdf

浙江省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DB3311/T235─2023,自2023年02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建设要求、评价和评价结果。本文适用于指导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与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标准与评价方法,适用于指导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与评价工作。本规范从基本条件、制度建立、生产标准、产品安全、经营品牌、成员技能、规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系统化的建设要求,并明确了以百分制打分评价的操作流程。合作社须依法登记注册两年以上、通过县级评定,并具备固定场所、独立账户及相应的固定资产规模,方可进入评价范畴。本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引导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效益、增强示范带动能力。

基本准入门槛与制度建设

本规范要求申报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已通过县级示范性评定,拥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固定资产达30万元以上,并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在建章立制方面,合作社须制定完备的章程,确保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正常运转,同时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采购制度以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与品牌建设要求

本规范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包括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推广先进品种技术,以及按国家标准进行农业废弃物处置。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配备检测仪器并实现质量可追溯。经营方面须使用注册商标,年经营服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并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成员素质与规模水平要求

本规范强调成员能力建设,要求每年组织成员培训不少于一次,管理人员中至少一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初级以上技能。在规模水平上,种养殖规模须高于本市域同行业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次,核心示范基地规模须高于联结基地规模50%以上。

评价方式与结果认定

本规范采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方式,依照附录A的评价表逐项打分,满分100分,采用求和法计算总分。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价内容涵盖基本条件、制度建设、生产标准、产品安全、经营品牌、成员技能、规模水平等各维度。

浙江省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DB3311/T 235─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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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DB3311/T 235─2023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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