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助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激活既有建筑存量资源科学利用,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行为,守牢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底线,制定《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苏建消防〔2023〕104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本要点适用于既有建筑中公共建筑改造,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使用性质调整为公共建筑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
本要点旨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推动城市更新行动,专门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因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完全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明确了不同改造形式下新老标准的适用规则。本要点以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基本原则,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以及使用性质调整为公共建筑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并将改造形式划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和建筑内部装修三类,对每种情形下的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分别作出差异化规定。
本要点根据改造范围是否超过单体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将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并对功能改变与功能未改变的情形加以区分。对于建筑整体改造且功能改变导致建筑类别提升的情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对于受结构构件限制的疏散走道宽度、楼梯踏步尺寸、消防电梯前室等,允许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在多数改造情形下均可适用原标准,而防火间距则需通过评估或采取加强措施来确保不降低安全水平。
针对消防给水系统,本要点允许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储水容积计算方法适用原标准,新增消火栓可仅在改造区域设置。防排烟系统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中,如受结构限制无法改造竖井,可适用原标准;在局部改造中,原防烟系统和排烟竖井均可适用原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除改造区域内设备和线路外,其余部分可适用原标准,体现了在客观条件受限时通过保留原有设施来保障基本消防安全水平的务实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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