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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7-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

本条例为宿迁市湿地保护提供全链条法制依据,覆盖调查建档、规划编制、分级名录、占用管控、修复补偿、监测执法等环节。以洪泽湖、骆马湖、黄河故道、京杭大运河为核心构建保护空间布局,对农村小微湿地、城市湿地分类施策,并确立政府负责、多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

分级管理与占用管控

湿地按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分级管理,一般湿地再分为市、县两级及其他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区)政府发布并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无法避让的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批准占用的需编制恢复重建方案,临时占用不得超过二年且期满后一年内恢复。

禁止行为与修复责任

列举八类禁止性行为,涵盖开垦排干、填埋采砂、超标排污、过度捕捞施肥、擅自采伐林木、破坏水鸟栖息环境、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等。因违法导致湿地破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逾期不修复或丧失修复能力的,由主管部门代履行或政府组织修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监测、补偿与保障机制

建立湿地监测网络,动态监测资源状况和生态质量并定期公布。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自评价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设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因公共利益受损的权益人依法补偿。新增湿地经确认后纳入后备资源库,优先用于县(区)内占补平衡。

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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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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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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