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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4-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3年9月2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本办法是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全流程管理要求,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土地及其复垦活动。本制度坚持“谁损毁、谁复垦”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方案审查、实施监管和工程验收。本制度对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复垦费用的预存与使用监管、复垦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的程序与标准,以及未按期复垦的处理措施均作出了系统规定,着力构建从源头审批到后期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

建立分级分类的管理体制

本管理办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中的职责划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政策制定和不定期抽查,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的方案审查与验收,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审查验收和日常监管,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则统一承担辖区内审查验收和监管职责。

规范方案审查与费用保障机制

本制度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选址意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根据是否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分别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方案审查通过后,土地复垦义务人须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签订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足额预存复垦费用方可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允许探索使用银行保函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强化实施监管与验收程序

本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须完成复垦,因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一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对土地损毁情况、费用使用和复垦实施效果进行全程监管。复垦完成后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项目所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七天,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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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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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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