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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28-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pdf

2021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建立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导的申请、调查、审查与认定工作机制,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定义及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本方法注重程序公正与证据规则,既规定了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主动开展两种路径,也设立了认定委员会审查制度,并对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情形作出界定,从而为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与修复责任的落实提供清晰的程序性依据。

认定适用情形与责任主体界定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不适用于相关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方法将土壤污染责任人明确为因排放、倾倒、渗漏、扬散等行为造成污染,需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调查与认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本方法规定了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与受理条件,主管部门可成立调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围绕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调查。调查需在规定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包含认定意见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决定并告知相关方,整个过程强调客观公正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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