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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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0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df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转移需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方包括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均需履行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办法还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编号规则、运行要求及跨省转移的审批流程,强调了各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联合监管执法职责。
移动主体责任明确
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需采取防污染措施,不得擅自倾倒或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联单制度严格实施
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执行联单制度,电子联单数据需在信息系统中保存至少十年,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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