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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0.27-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docx

2022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提出《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

本意见围绕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总体要求与工作原则。本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思路,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本意见从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入手,要求梳理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避免职责交叉或落空。同时,本意见要求牵头部门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各职能部门须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此外,本意见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要求国务院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报告履职情况并依法公开,强化了上级对下级落实情况的督办力度。在监督保障方面,本意见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机制,并明确了审计监督和备案审查等配套手段。

压实主体责任与公开机制

本意见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据“三定”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并公开具体事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需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责任清单,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影响明显的事项,须建立常态化机制研究确定牵头部门。同时,新出台的涉及生态环境的政策文件应明确牵头部门,确保权责清晰,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履职尽责与报告督办

有关职能部门须将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解落实,做到工作与业务同步推进,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监督指导并及时处置。本意见确立了专题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地方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将落实情况依法公开。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定期研究、亲自督办,通过现场督查推动问题解决。

健全问责激励与联动保障

本意见要求对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失责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精准问责,同时注重正向激励,选配善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干部,表彰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障机制上,本意见要求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司法审查备案职能。

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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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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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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