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员辐射安全,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HJ1326-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验收工作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和后续工作等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通用技术框架,系统覆盖了从验收自查、方案编制、现场监测、报告编写到后续信息公开与档案建立的全流程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验收各阶段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工况稳定、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开展监测的硬性前提,并对辐射工作场所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及流出物排放等关键监测因子和分析方法作出了统一规定。本规范还通过规范性附录提供了验收监测报告、报告表及验收意见的格式模板,确保验收文件的标准化与可操作性,旨在通过客观的数据分析和严格的程序管控,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与人员辐射安全。
本规范将验收工作划分为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及后续工作等阶段。在启动正式监测前,建设单位须对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同步建成等进行全面核查。若发现环保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或设施未按要求落实等情形,必须先完成整改或补办手续,否则不得继续开展验收。
验收监测需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时进行。监测方案应明确点位、因子、频次及质量控制方法。监测内容聚焦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表面污染程度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浓度,退役项目还需重点关注去污后残留的放射性污染与场址终态达标情况。所有监测必须由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执行,仪器需经检定合格。
监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客观分析数据并给出设施运行效果和辐射影响的明确结论。报告须结合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共同构成完整的验收文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详细记载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管理机构和制度运行、台账管理及人员培训等非工程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最终验收报告需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建立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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