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HJ1325-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中涉及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的使用、贮存、运输等环节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规范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贯彻辐射实践正当性、剂量限制及防护最优化原则,明确了从测井作业现场到源库、实验室及运输全链条的管理规范。本规范对剂量约束值、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放射源泄漏检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防污染措施、中子发生器操作屏蔽、源库建设标准及应急响应等提出了具体技术参数和操作要求,构建了覆盖放射性测井全流程的辐射安全防护体系。
本规范要求所有放射性测井活动须遵循辐射防护基本原则,优先选用毒性低、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约束值设定为每年5毫希沃特,公众的剂量约束值设定为每年0.1毫希沃特。工作场所须严格划分控制区与监督区,安装或拆卸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本规范针对放射源测井、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测井及中子发生器测井分别提出技术要求。放射源测井至少需2名操作人员在场,源罐表面5厘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须符合控制值,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须采用井下释放方式,并采取防风、防撒漏措施。中子发生器测试宜在专用屏蔽体内进行,回收时须确保断电20分钟后人员方可接近。
本规范对源库选址、贮存设施、通风照明、防盗报警及视频监控等作出详细规定,源库屏蔽体外30厘米处周围剂量当量率须小于2.5微希沃特每小时。实验室须设置在独立建筑或相对独立区域,配备手套箱和通风橱,气流须经高效过滤后排出。运输车辆须密封源仓,配备定位与防盗报警装置,车辆外表面30厘米处剂量率须小于0.1毫希沃特每小时。
本规范要求制定辐射监测方案,工作场所及环境监测每年至少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不超过三个月。放射性测井单位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长柄钳、应急屏蔽容器等物资,并针对放射源落井、井口污染等情景建立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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