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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26-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pdf

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及具体实施流程,强调依法推进、损害担责、司法保障等原则。文件提出赔偿权利人应组织线索筛查、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并通过磋商或诉讼方式开展索赔工作。同时,对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修复要求及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此外,还涉及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内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系统化制度支撑。

1.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与赔偿范围

规定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界定,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赔偿范围包括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调查评估费用、清除污染及修复费用等。

2.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流程

从线索筛查、案件立案、损害调查、磋商谈判到诉讼和修复评估,规定对整个赔偿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确保各环节有序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3. 强调责任落实与监督机制

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建立考核机制。同时,对赔偿义务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赔偿到位。

4. 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替代方案

对于可以修复的损害,要求恢复至基线水平;无法修复的,可采取替代修复方式,实现生态功能的等量恢复。

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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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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