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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1.0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df

生态环境部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该办法适用于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和反馈。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流程、信息公示方式、意见反馈渠道以及公众质疑性意见的处理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环境决策,提升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此外,还对产业园区内项目、核设施项目等特殊情形作出相应简化规定,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公众参与需求。

公众参与流程

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全过程,包括信息公示、意见征集、座谈会、听证会等环节,确保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拥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信息公开与反馈机制

建设单位需通过网络平台、报纸、公告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公众意见,同时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和反馈,增强公众信任感。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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