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第1部分:总则》DB3716/T52.1-2023,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数据采集与分析。本文件适用于对城市品质进行评价。
本标准是滨州市地方标准《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第1部分:总则,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可量化的城市品质评价框架。本总则围绕品质城市的核心内涵,系统规定了术语定义、评价指标构成、数据采集与分析方法等基础性内容,为后续各分项品质评价提供统一的技术遵循。本文件立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品质城市界定为品质品位高度融合、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城市形态,并据此确立了涵盖发展、科创、开放、服务、文化、环境、民生、平安八大维度的评价逻辑,力求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监测,全面衡量城市品质建设水平。
本总则对“品质城市”及其统领的八大品质维度给出了明确定义。品质城市被界定为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对外开放、服务高效、文化繁荣、环境优美、民生改善、平安稳定等要素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城市。在此基础上,本标准逐一阐释了发展品质、科创品质、开放品质、服务品质、文化品质、环境品质、民生品质、平安品质的具体内涵,为后续指标选取和评价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概念基础。
本总则明确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遵循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构建了包含37个一级指标和163个二级指标的两级框架。该指标体系既可用于不同城市间的横向比较,也可用于同一城市不同年度的纵向跟踪。在应用层面,本标准允许评价主体在遵循同质可比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增删指标,体现了体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本总则规范了数据采集的来源渠道、整理要求和真实性验证规则,规定应抽取5%的指标数据进行可信度核验。在数据分析方面,本标准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权重,并给出了正向指标与逆向指标的标准化得分计算公式。最终的城市品质指数采用线性加权法合成,确保各指标得分处于0至1之间,形成了一套完整、可操作的综合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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