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规范》DB64/T1928-2023,自2023年1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境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组织机构、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动态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评定。
本规范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组织机构、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动态管理要求,适用于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创建与评定。本规范在2010年旧版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适应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需求,进一步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奠定产业基础。本规范明确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的联合评定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并从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经营规模、服务成效、产品质量和社会声誉八个维度细化了创建条件,同时建立了“每两年一评定、每两年一监测”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示范社持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本规范从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经营规模、服务成效、产品质量和社会声誉八个方面系统设置了示范社的准入门槛。要求合作社须在宁夏境内依法登记、运营两年以上且原则上为市级示范社,同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盈余分配制度和相应的经营规模。在产品质量上要求执行统一技术规程,鼓励获得“两品一标”认证并拥有自主商标;在社会声誉方面,对存在涉黑涉恶、质量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本规范将创建程序细分为评定原则、组织创建、组织申报、考核验收和公示认定五个环节。创建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合作社自愿申报,经县、市、区三级逐级审核,最终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进行综合认定,达到85分以上方可评为示范社。示范社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由合作社自查,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核查,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审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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