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HJ1359-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规划编制。乡镇,以及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导则规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综合规划与区域规划编制,乡镇及各类功能区、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导则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开放性、可达性与差异性原则,构建涵盖现状分析与评价、趋势预测与形势研判、目标指标设计与制定、任务方案拟定与优选、工程项目谋划与投资估算、保障措施及成果要求的技术流程体系,为提升规划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提供规范指引。
本导则构建了从现状评价到规划成果输出的完整技术链条。规划编制需先对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等领域开展回顾性分析与现状评价,精准识别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等趋势预测与形势研判,进而确定规划对象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与保护目标。围绕目标设计构建可量化、可监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并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安全、环境健康管理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拟定和优选任务方案,谋划强基础、增功能的工程项目并进行投资估算。
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及其他支撑材料,文本须涵盖现状基础、面临形势、总体要求、规划任务、工程项目和实施保障等核心内容。为确保规划落地,本导则要求提出组织分工、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监督考核等保障措施,并明确在规划期内若生态环境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规划编制工作的生命周期涵盖前期研究、思路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规划论证和审议报批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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