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自2023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分类体系及判定规则,旨在指导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主体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工作,提升科学化监督管理水平。本指南将排污口划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四大类,并针对污水混合排放情形,提出可依据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综合判定排污口类型。同时,本指南设定了规模以上排污口的重点监管阈值,涵盖日排水量、年排放水量及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关键污染物年排放量等指标,各地可在本分类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
本指南构建了四级分类框架,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系统归并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四大类别。对于存在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本指南不采用单一因子判定,而是要求综合考量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以及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贡献,从而科学确定其归属类型。
本指南对工矿企业、工业企业及尾矿库等关键术语作出明确界定,将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至46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及尾矿库均纳入工矿企业范畴。同时,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明确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工业污水或为工业集聚区提供配套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将其排污口列为独立监管类型。
本指南对农业排口涉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以及大中型灌区给出了具体识别标准。在分级监管方面,本指南确定了规模以上重点监管对象的判定条件,凡满足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年排放水量10万吨及以上,或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或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等情形之一的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均须纳入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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