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环境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全生命周期中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本导则遵循针对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系统性地构建了从监测计划制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保存、实验室分析到报告编制的完整工作程序。本导则适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回顾性评估等各阶段的环境监测活动,监测对象全面覆盖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残余废弃物等多种介质。本导则明确了不同工作阶段下监测点位布设的具体方法,包括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法和系统随机布点法,并对样品采集过程中的扰动控制、交叉污染防治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殊采样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本导则构建了涵盖采样过程、样品流转与分析测试的全链条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比性,为地块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坚实的技术依据。
本导则将监测工作划分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治理修复监测、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监测四大类别。其中,调查监测重在识别污染物种类、浓度与范围;治理修复监测聚焦于工程措施效果与二次污染物排放;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旨在考核是否达到既定修复目标;回顾性评估监测则用于验证长期修复效果的持续性与环境影响。
本导则针对不同监测对象明确了点位的布设方法。土壤监测根据污染特征与地块状况,采用系统随机布点、系统布点或分区布点法,并规范了对照点的设置。地下水监测沿地下水流向在上下游布设监测井,需根据污染物的密度特征确定采样深度,并要求建井后充分洗井。环境空气监测则重点关注地块中心、下风向敏感点及污染较重区域。
本导则强调土壤采样应尽量减少扰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要求采用无扰动式采样并立即密封,严禁对含易挥发、易分解和恶臭污染的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或采集混合样。样品分析分为现场定性与半定量分析及实验室精确定量分析。在质量保证方面,要求严格防止采样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通过采集平行样、运输空白样等质控手段,确保从采样到分析全流程的数据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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