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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本办法旨在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立了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直至村级组织的全链条责任分工,覆盖了部门责任、地方责任、社会动员、考核监督及奖惩等关键环节,为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构建“五级书记”共抓的组织责任体系

本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硬性要求,并层层细化各级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从省级负总责、谋全局,到市级抓衔接、强监督,再到县级作为“一线指挥部”将主要精力投入乡村振兴,直至乡镇与村级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形成了层层传导压力、上下联动贯通的高效执行责任链条。

确立部门协同与地方落实的具体任务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层面,本办法围绕农业强国建设、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成果、深化农村改革等核心领域,逐一厘清了各部门的乡村振兴责任。在地方层面,则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发展乡村产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健全社会治理等系统化任务,确保宏观战略能分解为具体可落地的政策举措。

强化社会动员与全过程考核监督机制

本办法专章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军队及东西部协作等各类主体的帮扶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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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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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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