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旨在通过系统调查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本导则将调查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染识别;第二阶段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为核心,证实污染状况并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与空间分布;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取风险评估及修复所需的地块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本导则强调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并对各阶段的调查方法、采样方案制定、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编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导则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三个阶段,形成逐步递进的工作程序。第一阶段主要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识别疑似污染,若确认无污染源则调查终止。第二阶段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前者通过布点采样和检测判断是否存在超标风险,后者则对污染区域加密布点,精准刻画污染程度与边界。第三阶段根据需要开展,重点补充地块参数和暴露参数,服务后续风险评估与修复决策。
本导则明确了各阶段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要点。第一阶段强调对地块利用变迁、环境资料及相关记录的全面收集,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与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踏勘与访谈。第二阶段详细规定了采样方案的制定原则,包括水平方向参照专业布点方法、垂直方向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设置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样品分析方案需依据保守性原则确定检测项目,并严格落实现场和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本导则对各阶段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第一阶段报告重在阐述污染识别过程与是否发现污染源的明确结论,并分析不确定性。第二阶段报告则需系统反映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的全过程,最终提出地块关注污染物清单和空间分布特征。报告应如实说明调查中的限制条件及其对结论的影响,并附具完整的原始记录与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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