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上海市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代替DB31/1098—2018版本。本标准的修订旨在贯彻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应本市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和污染防治模式的新变化,以更高标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并引导行业技术进步。主要内容涵盖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测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于养殖品种和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将场内配套的有机肥厂纳入恶臭控制范畴,并更新了部分术语定义。在排放控制方面,维持了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场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新增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要求,同时更新了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责任,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环境日常监管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文件对畜禽养殖场及场内配套有机肥厂的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定了限值,要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于采用有组织排放的,其氨、硫化氢等特定项目按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本文件强调对饲料加工、粪污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易产生恶臭的区域应采取密闭管理并尽可能收集处理,鼓励新建猪鸡养殖场采用封闭圈舍,并推动现有场进行封闭改造,从而有效减少恶臭逸散。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文件将水污染物排放分为直接向环境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两种情形,分别制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限值,涵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指标。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须按公式换算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以判定达标。本标准明确了粪大肠菌群和蛔虫卵等特征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为采用纳管模式的养殖场提供了明确的预处理排放管控依据,以降低环境风险并衔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固体废物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要求畜禽养殖场配备必要设施,对粪污、病死畜禽尸体及兽药包装废弃物等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鼓励粪污通过还田或生产商品肥料实现资源化利用,并须符合无害化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在管理层面,本文件要求养殖场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源头减量,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并完善台账记录,对液肥还田的施用量和时间间隔也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