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DB3201/T1159-2023,自2023年08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为公共设施运营提供参考。注:本文件中的“公共设施”均指城市公共设施,“人口”均指常住人口。
本规范规定了南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公共设施配套的规划原则、分级分类体系及各级设施设置准则。本规范以保障民生、均等化公共服务和提升城市品质为核心,确立了公益性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和复合空间利用的规划原则,构建了“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五级配置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十类设施的强制性配置规定与引导性建设要求。本规范着重对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及居住街坊级便民设施的布局形式、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和服务半径作了约束性规定,并强调公共设施应与城市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和建设时序相衔接,统筹兼顾老年人与儿童的特殊需求,推动智慧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全面实现。
本规范将公共设施按服务半径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五级,形成层次分明的公共服务网络。市级设施面向全市居民并发挥区域辐射作用;地区级设施为20万至30万人口的功能片区提供门类齐全的服务;居住社区级设施以3万至5万人为服务对象,强调500至600米步行可达;基层社区级设施服务0.5万至1万人,保障200至300米范围内的基本需求;居住街坊级设施则聚焦1000至3000人的街坊单元,配置150至250米内可达的便民设施。
本规范要求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4至5公顷,在步行7至10分钟内可达。该中心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构成,前者以综合体形式集中布置文化、体育、行政及商业服务等功能,后者以院落组合形式集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院和残疾人之家等设施,实现了公共服务功能的垂直与水平复合。
基层社区中心采用独立占地或开发配建形式,用地规模控制在8000至9000平方米,要求公共设施建筑部分高度不大于18米,并须配建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游园。居住街坊级设施则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须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及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的集中绿地。
本规范明确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实施时序要求,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须与首期住宅同步建设,并禁止在设施建成前占用预留用地。同时,对医疗、养老设施的卫生防护和空间隔离模块化设计提出要求,对快件服务用房的无接触配送功能作出规定,并强调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将刚性约束与韧性安全需求贯穿于规划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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