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替代首次发布于2013年的原标准。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掺烧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物料总质量30%的锅炉或工业炉窑。此次修订重点收严了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增了颗粒物日均值排放限值要求,补充了除焚烧炉外其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条款,并调整完善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设置与运行要求。本文件同时明确了焚烧设施选址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并对烟气停留时间、焚烧处理能力等关键术语定义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
主要修订内容与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对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全面收严,主要涉及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氯化氢等核心指标,并新增颗粒物日均值控制要求。同时,本文件将管控范围从生活垃圾焚烧炉拓展至厂内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要求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上海市综合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还须执行GB37822的相关要求,形成覆盖焚烧设施全流程的污染控制体系。
运行管理与监测体系
本文件强化了焚烧设施的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运行期间须建立记录制度,如实记载废物来源、处置信息、工艺参数及残余物去向等,并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在监测方面,本文件要求运营企业对炉膛温度、烟气流量、氧含量等运行工况实施连续监测,并对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监测数据以1小时均值和日均值形式呈现,为达标判定和执法监督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