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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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山西省首部专门针对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以“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为原则,系统构建了地下文物从资源调查、规划编制、考古前置到保护责任人、检查验收、成果利用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本办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地下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保护责任评估与年度检查机制,并推动建立地下文物资源信息数据库与价值评估体系。同时,本办强化了考古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严格实行资质管理、田野操作规程和检查验收制度,并对出土文物的移交、建档及活化利用作出刚性约束,鼓励通过遗址公园、公众考古研学基地等形式推动文物合理展示与公众参与。
确立考古前置与全过程监管制度
本办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前,必须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范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均须遵守国家规范,编制专项报告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检查验收,确保考古作业全流程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厘清保护责任与管理体系
本办实行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针对依托地下文物成立的专门管理单位、尚未设立管理单位的遗存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埋藏区,分别明确了管理单位、县级政府或其共同上级政府为保护责任人。此外,本办厘清了文物、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立体保护格局。
推动成果利用与考古能力建设
本办要求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出土文物,收藏单位须加强建档、保护、研究及展示,实现文物活化利用。同时,本办鼓励建设遗址博物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公众考古研学基地,并强调加强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地下文物保护的整体水平。
该办法是山西省在地下文物保护领域法治化建设迈出的关键一步,弥补了此前系统性管理规范的不足。该办法将保护工作前置至土地供应环节,从根本上改变了“建设破坏文物”的被动局面,通过硬性约束化解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长期矛盾,为大型遗址和重要遗存的整体性保护提供了规划支撑。全过程检查验收机制与数字化资源数据库的建立,显著提升了考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该办法明确的全社会保护义务与公众参与导向,不仅强化了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认知,也为全国类似文物资源富集省份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对延续三晋历史文脉、增强文化自信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