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复《长治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函〔2024〕51号。
长治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和管理,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外,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定规划或相关行业法律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下建设项目约束性指标无法执行本规定的,由长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综合研判,上报长治市人民政府研究。市辖各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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