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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pdf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54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针对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本文件依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明确了安徽省砀山县四个乡镇所在流域范围均属一般保护区域,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其他排污单位分别提出了分级分类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了水污染物监测的技术规范与达标判定的具体规则,以规范排污行为、统一监管尺度。

流域范围与排放限值体系

本文件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划分为一般保护区域,并针对不同排污主体构建了差异化的排放标准体系。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设计处理规模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其余控制项目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其他排污单位则按第一类与第二类污染物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监测要求与达标判定规则

本文件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维及数据异常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总排放口采样,并列出各类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在达标判定方面,执法检查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结果,同时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标时的浓度换算公式,确保多产品混合排放情形下执行最严格的限值。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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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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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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