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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4-安徽省《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DB34/T 4931-2024.pdf

安徽省《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DB34/T4931-2024,2024年10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内河航道的航道等级,并规定了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中的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上涉航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本文件确立了安徽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的航道等级体系,并系统规定了涉航建筑物在规划、设计与管理中须遵循的通航技术要求。本文件将航道按船舶吨级划分为八个等级,覆盖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拦河建筑物三大类,针对水上过河桥梁与缆线的通航净空尺度、墩柱承台埋设、水下管线与隧道的顶部埋深、临河设施的安全距离及横向流速控制等关键环节,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参数与计算公式。同时,本文件对通航水域内废弃设施与残留物的清除标准作出了规定,强调涉航建筑物须同步配置助航标志与防撞保护设施,旨在保障航道畅通与船舶航行安全。

过河建筑物技术要点

本文件对水上过河建筑物,按航道等级差异规定了通航净空尺度要求,其中I级航道须经专题论证或执行国标,II级以下航道规定了最小数值。水上缆线的净高须综合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及缆线自身安全富裕高度计算确定。对于水下过河建筑物,本文件按航道等级分别设定了发展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的埋置深度,并要求避开码头、锚地等敏感区域,无法避开时须经论证并增加埋深。

临河与拦河建筑物管控

本文件要求临河建筑物须与航道中心线保持安全距离,II级以下航道给出了距离参考值,若不满足须开展专题论证;取排水工程的横向流速与回流流速被限制在规定值以内。拦河建筑物的布置则直接引用国家标准执行。此外,临河建筑物通航水域内的构筑物一律须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撞设施。

其他保障性规定

本文件对影响通航条件的桩基、废弃建筑物及临时设施残留物的清除埋深作出了分级规定,I级至V级航道埋深不小于2米,VI级至VIII级航道不小于1米,并明确了埋深基准面的取值方法。对于本文件未作专门规定的涉航建筑物场景,明确须依照国家《内河通航标准》执行。

安徽省《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DB34/T 4931-2024第1页
第 1 页
安徽省《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DB34/T 4931-2024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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