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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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1.0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明确了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及地质灾害的定义,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包括编制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等。同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禁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重点开采区。采矿权申请人需编制综合防治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采矿许可。采矿权人须建立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划分易发区与非易发区,及时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工程建设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建设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政府应制定排查、巡查和复查方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人员安全转移。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为全省地质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和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了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条例对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及地下水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推动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该条例的落实,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系统的地质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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