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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1.01-湖南省民宿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民宿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立足湖南民宿产业发展实际,针对民宿定性不清、准入分散、安全底线不牢、监管职责交叉等突出问题,明确民宿作为经营性住宿设施的认定路径,确立生态优先、规范有序的发展原则,构建从选址建设、经营行为到部门协同监管、产业促进的全链条规则,兼顾乡村民宿的特殊性与城镇住宅开办民宿的边界约束。

民宿界定与准入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民宿限于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等资源开办,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选址建设与安全底线

民宿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管控,禁止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切坡建房不安全区、正对背对山区冲沟区开办;建筑须产权清晰、具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得利用违法建筑。城镇住宅小区超过四层的住宅不得开办民宿,四层以下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消防安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十四个标准间、高度不超过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的乡村自建住宅改造民宿适用专门要求。

经营者义务与平台责任

民宿经营者须落实消防责任制、配备污水处理与油烟净化设施、查验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须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并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共区域须安装视频监控,非公共区域禁止安装,禁止传播、出售、泄露住宿信息和监控资料。网络交易平台须实名登记并查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真实性,不得对民宿交易和价格作不合理限制。

产业促进与行业自律

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等推动民宿集群化发展,完善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停车场、污水处理、消防、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支持民宿等级评定、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金融保险产品开发,引导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承担自律与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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