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2
名称:2022.08.15-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pdf

2022年8月1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限于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生的责任人认定,不包括民事纠纷引发的认定情形。本细则规定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上海化工区及跨行政区案件由市级负责,辖区内案件由区级负责。本细则建立了从申请受理、第三方调查或调查组启动、调查报告审查到结果告知的完整程序链条,并对调查时限、认定委员会组成、材料归档及认定终止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有章可循。

认定申请与受理机制

本细则规定申请人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认定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身份信息、地块关系证明、已评审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等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须根据受理范围、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补正等处理,确保申请渠道规范畅通。

调查与审查程序安排

本细则要求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调查机构或调查组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认定调查报告,情况复杂可申请延期。调查完成后,认定委员会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调查机构应在三十日内补充调查并重新提交。审查通过后,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相关方。

认定终止与档案管理

本细则明确在认定过程中,若相关单位或个人就责任承担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或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责任,或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均可终止认定程序。认定归档材料由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局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三十年,委托调查机构的亦应留存一份。

该办法的出台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制度依据,有效填补了实践中责任主体不清时的程序空白。该办法通过建立市、区两级分工协作机制,理顺了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边界,有利于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在操作层面,该办法细化了申请、调查、审查、告知等各环节的时限和要求,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和专家认定委员会的双重把关机制,保障了认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助于防范弄虚作假和利益冲突。该办法还设置了协商一致、诉讼确认等终止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该文作为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既回应了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求,也为后续制度完善积累了实践经验,对推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落地、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2页
第 2 页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21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108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