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限于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生的责任人认定,不包括民事纠纷引发的认定情形。本细则规定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上海化工区及跨行政区案件由市级负责,辖区内案件由区级负责。本细则建立了从申请受理、第三方调查或调查组启动、调查报告审查到结果告知的完整程序链条,并对调查时限、认定委员会组成、材料归档及认定终止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有章可循。
认定申请与受理机制
本细则规定申请人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认定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身份信息、地块关系证明、已评审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等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须根据受理范围、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补正等处理,确保申请渠道规范畅通。
调查与审查程序安排
本细则要求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调查机构或调查组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认定调查报告,情况复杂可申请延期。调查完成后,认定委员会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调查机构应在三十日内补充调查并重新提交。审查通过后,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相关方。
认定终止与档案管理
本细则明确在认定过程中,若相关单位或个人就责任承担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或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责任,或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均可终止认定程序。认定归档材料由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局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三十年,委托调查机构的亦应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