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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pdf

2023年9月12日,自然资源部为帮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把握当前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对前期各地反映和关注的涉及地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印发《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自然资办〔2023〕1804号。

本文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函件,系统梳理并解答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划分、认定与管理的常见问题。解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了地类划分遵循“所见即所得”的实地现状认定原则,详细阐述了耕地、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农用地等地类的调查认定标准。同时,针对“批而未用”土地、临时用地、违法用地等特殊情形的地类管理规则,以及建设用地报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中的地类确定方法作出了规范说明。

地类划分与认定的基本原则

地类划分主要依据土地的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这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特定场景下的地类认定与管理规则

解答明确了多个实务场景中的认定标准。对于“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但管理上按建设用地对待;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并单独建层,审批时以现状地类为准,占用耕地期间无需立即落实占补平衡。违法用地则以行为发生时最新的国土利用现状图判定地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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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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