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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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18-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pdf
本办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本办法院对举报受理部门、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保密要求及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定,适用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本办法院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对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同时,本办法院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问题,其奖励金额可在基础上上浮。本办法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举报受理与办理机制
本办法院规定,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实行属地原则和逐级举报制度,下级部门无法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省级部门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或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奖励标准与激励导向
本办法院对举报奖励实行分档设定,附件分行业列明了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等具体奖励情形。未列入上述情形的,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50%计算,最低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事故等级和查实人数给予3万元至6万元不等奖励。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本单位问题的,奖励金额上浮20%。所有奖励上限均为50万元。
保密管理与资金保障
本办法院建立了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材料内容。举报奖励实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理部门应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及时通知领奖,并规定了合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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