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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pdf
2023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做好土地储备工作,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是指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其中: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缓冲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遗存的土地,以及已具备考古前置工作条件的土地,应在土地收储入库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土地,可先予收储入库,但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本规定旨在建立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制度,将考古工作置于土地收储与出让之前,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定明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可能存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须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后,方可收储入库或出让。文件详细界定了需开展及可豁免考古前置的具体情形,并系统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文物、自然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流程、工作时限、经费来源及审查程序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土地储备单位预留充足时间并保障工作条件,旨在从源头防范建设用地开发对文物的破坏。

适用范围与豁免情形

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同时,明确列举了八类豁免情形,例如:已完成区域评估且无负面清单的地块、已完成考古确认无遗存的地块、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特定海拔与坡度的山区,以及不需要开挖土层的绿地道路等用地,均无需重复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核心流程与时限要求

土地储备单位需依据年度计划提出考古申请,文物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任务书。考古单位完成勘探或发掘后,须在10至3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该意见是土地收储或出让的必要前置条件,确保流程高效衔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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