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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9.03.01-辽宁省《海洋灾害等级标准》DB21/T 1715-2009.pdf

辽宁省《海洋灾害等级标准》DB21/T1715-2009,自2009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灾害的定义、分级。本标准适用于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及发布。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海洋灾害的定义与分级体系,适用于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及发布工作。本规范将海洋灾害界定为源于海洋的自然灾害,涵盖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冰和海啸四种类型,并对前三类灾害建立了以死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及灾害影响程度为核心指标的分级标准。风暴潮灾害依据潮位超警戒幅度和灾损程度划分为I至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和一般四个等级;灾害性海浪按有效波高和灾损程度划分为I至III级;海冰灾害则主要依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同样划分为I至III级。通过量化指标与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本规范为辽宁省海洋灾害的应急响应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风暴潮与海浪灾害的分级规则

本规范对风暴潮灾害采用潮位超警戒幅度与灾损双重指标进行分级,警戒潮位超80厘米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损失为I级,超30厘米至80厘米且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1000万至5000万元损失为II级,超30厘米以内且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损失为III级,低于警戒潮位30厘米则划为IV级。灾害性海浪以国际波级表为参照,7级狂浪对应I级灾害,6级巨浪对应II级灾害,5级大浪对应III级灾害,各等级同样匹配相应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阈值。

海冰灾害的定级依据

海冰灾害的分级不依赖物理量指标,完全依据灾害后果判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且影响特别严重的为I级,10至30人死亡或1000万至5000万元损失且影响严重的为II级,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损失且影响较小的为III级,兼顾了对沿海区域经济社会、海上设施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辽宁省《海洋灾害等级标准》DB21/T 1715-2009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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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灾害等级标准》DB21/T 1715-2009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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