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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4-辽宁省大连市《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规范》DB2102/T 0076-2023.pdf

辽宁省大连市《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规范》DB2102/T0076-2023,自2023年05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温泉旅游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温泉旅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本规范立足大连市温泉旅游行业特性,对温泉旅游利用过程中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作出了系统规定。本规范界定了温泉旅游、温泉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关键术语,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现有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全过程管理。在控制要求上,本规范制定了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未包含项目则需执行相关国家及省级综合排放标准。此外,本规范还从排放口设置、采样点位、采样频率、样品采集保存及分析方法等方面确立了统一的监测要求,以确保排放行为可监督、可评价。

适用范围与核心术语界定

本规范适用于大连市温泉旅游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工作,覆盖了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到投产后排放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为便于执行,本规范对“温泉旅游”“温泉水”等核心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区分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种路径,同时明确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内涵,为后续控制要求提供了清晰的适用边界。

控制要求与排放限值

本规范以限值表的形式规定了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温泉旅游利用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限量。对于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水污染物项目,本规范明确了衔接规则,即按照GB8978和DB21/T1627的规定执行,形成了对温泉旅游水污染物“专项管控+通用兜底”的双层控制体系。

监测实施规范

本规范对排放监测作出了统一部署。在采样点位上,要求企业在温泉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设置集中排放口,并建设永久性采样口与标志。在采样频率上,规定正常运营周期内每日采样不少于两次,以日均值评价;监督检查时可即时采样评价。在技术方法上,本规范引用了化学需氧量、氨氮、硫化物、氟化物等多项指标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分析方法。

辽宁省大连市《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规范》DB2102/T 0076-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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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温泉旅游利用水污染物排放规范》DB2102/T 0076-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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