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2022-11-18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 2022-11-18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稳住经济、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的决策部署,通过多途径、差别化手段保障采矿用地的合理需求。本通知明确,对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内的采矿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采矿项目可使用存量土地处置规模核算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在此基础上,本通知重点推行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相挂钩的创新机制,允许采矿企业通过复垦修复本企业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腾退出的指标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其复垦新增耕地还可用于占补平衡,从而有效破解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难题。
规划与指标挂钩机制
本通知要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须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作出统筹空间安排,并将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心机制在于,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依法取得或历史遗留废弃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用于办理新增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且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为农用地的面积。
耕地占补与用地方式创新
本通知允许采矿企业将复垦修复新增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经核定报备后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的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同时,本通知妥善处理权属与利益关系,对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复垦修复验收与监管要求
本通知规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对急需用地的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项目,在采矿企业提供方案或协议并承诺限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先行使用指标。本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并负总责,部将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监管,执行有效期3年。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