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建筑安全防范技术规范》DB11/T2120-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古建筑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防护区域和部位、安全防范要求、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与验收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安全防范,其它古建筑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针对北京市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系统规定了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防护区域划分、防范措施配置、系统设计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流程。本规范坚持对古建筑最小干预的原则,将人力防范、实体防范与电子防范有机结合,构建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综合防护体系。在技术措施上,本规范要求周界、古建筑本体、文物陈列区等重点部位实现入侵探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安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各子系统通过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实现集成联动;在施工环节,本规范强调管线敷设与设备安装必须避开彩画、壁画、塑像等重要文物,采用明敷明装工艺并确保可逆性,最大限度保护古建筑原有风貌与结构安全。
本规范将防护区域细分为重点防护部位和一般防护部位,其中周界、古建筑本体、可移动文物陈列区、藏品库房及安防监控中心等均列为重点防护对象。防范措施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维度协同部署,人力防范要求值机守护、巡查处警等岗位24小时在岗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实体防范强调周界封闭、出入口防冲撞设施以及文物本体隔离设施的设置;电子防范则针对不同部位提出入侵探测、视频采集、声音复核、人脸识别等差异化配置要求。
本规范对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各子系统均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入侵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视频图像水平像素数不小于1920、垂直像素数不小于1080,报警信息存储不少于180天,视频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且重点目标不少于90天。室外前端设备选用不高于36V的低压供电,系统主电源容量不小于满载功耗的1.5倍,并配置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的持续运行。
本规范明确工程施工前须对古建筑本体、室内外陈设文物、古树等采取保护措施,管线置于隐蔽安全部位,严禁在木构件上钉钉钻眼。系统竣工验收须经初步验收、不少于30天试运行、工程检验及最终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系统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须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前端设备巡检周期不大于3个月,供电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个月,主控设备巡检周期不大于6个月,并定期开展系统效能评估以保持风险对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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