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结果判定规则及实施监督职责。本规范将尾水定义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活动向地表水水域排放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并针对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设定了统一的排放限值。在监测方面,本规范要求采样点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并明确了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及各项指标的测定方法标准。在结果判定上,本规范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任一监测项目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在实施节奏上,本规范区分了现有养殖场与新(改、扩)建养殖场的不同执行时间节点,并界定由生态环境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监督。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域内全部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涉及海水养殖。本规范以统一限值管控排入地表水水域的尾水,所管控的污染物指标及限值要求系统性地覆盖了常规水质关键因子,对全市地表水环境形成了闭环约束。
本规范对尾水监测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水质采样点固定设置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若有多处排放口须分别设置采样点,且排放口须按国家标准设置图形标志。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须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各污染物的测定则须遵照本规范引用的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本规范实行单项指标超标即整体不达标的严格判定规则,测定值与限值的比较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在时间安排上,本规范设置了过渡期,现有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本规范,新(改、扩)建养殖场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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