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33/T2577-2023,自2023年05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灾害隐患排查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成果形式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岸线向陆一侧范围内包括风暴潮、近岸浪等海洋动力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本导则规定了浙江省海洋灾害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海岸线向陆一侧范围内风暴潮、近岸浪等海洋动力灾害的隐患排查工作。本导则以资料可靠、科学实用、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明确了排查范围为海岸线向陆一侧10千米且高程10米以下的区域。本导则从资料收集、实地调查到隐患区域划定形成完整技术链条,将隐患区域划分为三级,并规定了报告、数据、图件等成果形式,为海洋防灾减灾管理提供规范化技术支撑。
本导则确立了资料可靠、科学实用、动态管理三项工作原则,要求对各类来源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以确保真实可靠,排查结果须符合客观现状并满足防灾减灾管理要求,同时应根据环境和社会经济变化及时更新。排查工作统一采用CGCS2000平面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范围为海岸线向陆一侧10千米且高程10米以下区域,当范围未完全覆盖村或社区行政区域时向外扩展直至完全覆盖。
排查工作需系统收集五类资料,包括数字线划图、遥感影像、数字高程模型等基础地理信息,四色警戒潮位值和历史潮位资料,海堤和水闸等海岸防护工程资料,核电、危化企业、学校、医院等七类重点承灾体资料,以及历史海洋灾害灾情资料。在资料分析基础上开展实地调查,测量数据平面精度不低于5厘米、高程精度不低于10厘米,对海堤按自然段采集首、中、末点位及最低点坐标高程,并重点调查险工险段和未达标防护工程。
隐患区域根据海堤实际防潮能力、警戒潮位、平均高潮位、区域高程及承灾体调查成果,划分为三级,一级为最危险等级,划定结果需结合历史灾情和防护工程状况修正,防潮能力达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堤后方一般不认定为隐患区域。最终成果包含隐患排查报告、隐患区域分布数据库、海岸防护工程数据库、重点承灾体数据库以及各类专题图件,图件底图精度不低于1:10000,制图比例尺不低于1:100000,并按规范完成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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