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5.05.01-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pdf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自2025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的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新建锅炉即日执行新限值,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届时将替代GB13271—2014和GB13223—2011中的相关适用规定。本标准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构建控制体系,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及氨等污染物,并对运行记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全面提升锅炉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有组织排放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针对不同燃料类型和建设时段,设定了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并明确以基准氧含量折算后的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对烟囱高度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不低于45米,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高度按装机容量确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且须考虑周边建筑物影响。当废气合并排放时,应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本标准对燃料贮存、输送、制备及副产物处置等环节提出系统性密闭、封闭和抑尘要求。固体燃料须采用封闭料场并辅以喷淋措施,粉状辅料和灰仓须密闭,输送须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氨的储存和输送须密闭并设泄漏检测。因安全或特殊工艺无法满足要求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后可采用等效措施。

监测实施与主体责任

本标准明确锅炉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按规定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对采样方法、分析手段和质量控制均作出规范,采用小时均值作为超标判定依据。标准实施后,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与标准不一致的,应依法在实施日前完成变更。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3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