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的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新建锅炉即日执行新限值,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届时将替代GB13271—2014和GB13223—2011中的相关适用规定。本标准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构建控制体系,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及氨等污染物,并对运行记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全面提升锅炉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有组织排放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针对不同燃料类型和建设时段,设定了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并明确以基准氧含量折算后的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对烟囱高度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不低于45米,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高度按装机容量确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且须考虑周边建筑物影响。当废气合并排放时,应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本标准对燃料贮存、输送、制备及副产物处置等环节提出系统性密闭、封闭和抑尘要求。固体燃料须采用封闭料场并辅以喷淋措施,粉状辅料和灰仓须密闭,输送须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氨的储存和输送须密闭并设泄漏检测。因安全或特殊工艺无法满足要求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后可采用等效措施。
监测实施与主体责任
本标准明确锅炉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按规定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对采样方法、分析手段和质量控制均作出规范,采用小时均值作为超标判定依据。标准实施后,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与标准不一致的,应依法在实施日前完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