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01-01 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
  2. 2023-06-29 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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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29-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6月29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持续深入推进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制定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及运行。

本导则是为持续深入推进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而制定的技术文件。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城镇生活垃圾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到处理的全链条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管理。本导则围绕“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对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场景的收集设施配置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并对转运设施、收运车辆及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作出了系统规范。本导则强调设施配备应与服务范围、产生量、收运模式相适应,并鼓励推行定时定点投放、信息化管理及新技术研发应用,以建立完善的分类处理系统。

收集与转运设施配置规则

本导则明确了垃圾收集点、收集站、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及大件垃圾暂存点的设置标准。例如,居住小区需至少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设至少一处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收集点;道路两侧的收集容器间距根据人流密度划分为30至400米不等。在转运环节,本导则要求新建转运设施宜合并设置,各类垃圾转运区域相对独立,并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噪声、臭气及污水排放合规。

收运车辆与分类运输要求

本导则规定收运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混合收运,并要求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对应分类标志。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须日产日清,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定期收运。车辆配置数量需按附录公式计算,装载严禁超限,作业过程中须防止跑冒滴漏。本导则鼓励收运车辆安装电子标签、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以实现全过程监管。

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本导则要求建成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可回收物须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厨余垃圾宜采用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等技术,其他垃圾以焚烧处理为主。本导则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及填埋场的运行管理、污染防治、台账记录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填埋场封场后须持续处理渗沥液和填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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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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