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5-2017,自2018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要求,不适用于火药、炸药等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将检验项目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类(关键项目,即强制性条文)、B类(主要项目,带有“严禁”“必须”“应”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和C类(一般项目)三个类别,并围绕系统选型、消防控制室、系统布线、供电与接地、各类系统设备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及特殊场所要求等方面,系统性地规定了检验要求、检验类别与检验方法。本规程还明确了检验分竣工检验和委托检验两种形式,对单项判定和系统综合判定给出了具体规则,要求所有A类项必须全部合格,且B类、C类不合格项不得超出规定数量,方可判定系统合格。
本规程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同时具备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并对系统设备总数、地址容量及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等作出具体规定。系统形式应根据保护对象是否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分别选用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必须配置齐全的消防设备,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过,且应有完善的图纸、规程和值班制度,其信息记录与传输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规程规定传输线路须采用符合电压等级的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满足最小截面要求;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得共管,报警总线与联动控制线路在防火分区处须分隔敷设。供电方面,系统须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主电源不得设置剩余电流动作和过负荷保护,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系统接地电阻值依据共用或专用接地方式分别有明确限值,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须做等电位连接。
本规程对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模块及图形显示装置等各类设备的设置位置、安装高度、保护面积及布线方式等均制定了详尽的技术要求。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强调须独立组成,不得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回路。针对油罐区和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等特殊区域,本规程给出了针对性的探测选型、分层布置和联动辅助确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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