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10-2017,自2018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的术语和定义、检验类别、检验要求及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中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标准,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系统。本规程取代了2009年的旧版,结合了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系统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对检验类别、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规则进行了全面更新。本规程将检验项目按重要性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和C类一般项,并覆盖了从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道、喷头、雨淋阀组到操作控制和系统联动试验的全系统各组成部分。在检验规则上,本规程明确了竣工检验与委托检验的范围和数量要求,并制定了基于A、B、C类不合格项数量的系统合格判定标准,同时也对检验中止条件和复验流程作出了规定。
本规程对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补水时间和防冻措施,消防水泵的流量、材质和吸水方式,管道的过滤、材质和连接,以及水雾喷头在不同保护对象(如变压器、球罐、电缆)下的布置、间距和工作压力均提出了具体的定量或定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应的A、B、C类检验类别。
本规程要求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操作等多重控制方式,并明确规定了系统用于灭火或不同设施防护冷却时的最大响应时间。系统联动试验时,必须确保模拟火灾信号能及时启动相应分区的雨淋阀、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并有正确的声光信号反馈。
本规程将检验分为竣工检验和委托检验,两者均须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验。系统最终判定合格需同时满足:A类项为零、B类项不超过4项且C类项总和不超过8项。即使系统判定合格,对已发现的不合格项,建设单位仍须修复或更换,直至完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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