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矿山自然恢复认定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自然恢复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工作流程、前期调查、确定参照生态系统、划定自然恢复区、编制认定报告、组织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矿山自然恢复认定。
本规程立足宁夏矿山生态修复实际,围绕“自然恢复”这一核心理念,系统构建了一套从调查、评价到认定的完整技术流程。在工作方法上,本规程规定了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的具体内容,要求通过确定参照生态系统与科学划定认定区域,对矿山自然恢复效果及管控措施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编制认定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出具认定结论,为不宜或无需大规模人工干预的矿山提供了一条规范化、可操作的退出路径。
本规程围绕自然恢复能力最大化的目标,设定了“现状地形地貌较完整、地质结构较稳定、无污染、地理位置较偏远”等硬性门槛,并特别列出植被已基本恢复、水土条件不足或修复成本与生态效益不匹配等柔性条件。即便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只要满足植被恢复条件且不宜人为干扰,同样可纳入认定范围,体现了刚性约束与弹性裁量的统一。
本规程设计了六阶段闭环工作流程。在资料收集与外业调查阶段,须全面摸排矿山基本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及地质灾害风险,并重点厘清矿山已采取的停止扰动、封育恢复或补植补种等辅助措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类比参照生态系统进行效果评价与管控措施评价,判定矿山通过自然力量实现生态修复的程度,进而科学划定自然恢复区并明确其范围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