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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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是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而制定的专项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从计划指标单列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与程序、村庄规划管控引领、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以及宅基地用地审批把关等多个环节,构建了全链条的保障机制。本细则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强化协同、压实责任,将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指标的5%实行单列,并明确县级政府须将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一律不得向村民收取。同时,本细则突出了规划的刚性约束,要求统筹考虑宅基地合理需求,对不符合规划、未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等情形严格限制,并倡导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旧宅基地和空闲地。
建立计划单列与需求摸底联动机制
本细则确立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管理制度,指标份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摸清建房与宅基地需求并纳入台账清单,经县域汇总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需求上报与计划核销,实现应保尽保。
优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资金保障
本细则规定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转用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原则上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确有困难的可按需适时报批。相关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杜绝向村民转嫁收费。
强化规划管控与风貌引导
本细则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村庄分类,为农村宅基地预留空间。村庄规划未批准或暂无条件编制的,须明确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规划许可依据。村民住宅建设须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注重地域特色与风貌协调,对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限定标准与程序。村庄规划应在村内公示30日并附村民会议讨论决议后报批。
该细则是贵州省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及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系列部署的重要配套操作文件。在多部门联合推动下,该细则有效打通了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和宅基地审批之间的制度壁垒,为全省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路径。对地方政府而言,该细则压实了县级主体责任,通过将相关规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禁止向村民收取,既减轻了农民建房负担,又强化了耕地保护的刚性约束。对村庄长远发展而言,细则将规划管控前置于宅基地审批,强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和风貌管控,有助于遏制无序建房、保护乡村特色风貌,并规范了合村并居及土地调整程序,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整体上,该细则兼顾了用地保障、耕地保护与农民权益维护,对促进贵州省宜居乡村建设、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化与精细化水平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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