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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30-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3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立足贵州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管理,起草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就矿业权管理发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围绕出让、合同、登记许可、方案编制、储量审核五个环节细化规则,覆盖省、市、县三级权限划分,并配套四份附件明确协议出让流程、续期提示、遗失补办等操作规范。

出让权限与计划管理

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矿种分级制定年度出让计划:省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矿种外的其他战略性矿产,市州负责国家和省级矿种外的其他矿产,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厅实施。出让及收益评估、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实行同级管理,跨行政区权限由共同上一级指定。主矿种按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确定,据此划定出让权限。

合同签订与履约监管

按"物权法定、依法登记"原则,矿业权人须足额缴清出让收益、占用费后方可办理登记。新立、分立、续期、扩大范围、变更矿种等情形须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转移、缩小范围、名称变更等可直接申请登记。合同可补充勘查周期、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生态环保等约束条件。市县级主管部门将履约情况纳入公示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监管收益缴纳、勘查投入、资源利用和生态修复。

协议出让与整合

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一资源、绿色矿山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矿业权人相邻矿业权间夹缝区域资源可协议出让。申请人须权属清晰、无未结案违法违规行为、已履行收益缴纳和生态修复义务。协议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须提出变更申请,取得变更后5年内不得转让。

登记许可与方案管理

2025年7月1日前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同等效力。开采主矿种变更或共伴生矿种变化须签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探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确需分立的须编制方案并经论证。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编制情形和修编条件,开采方案中储量变化超30%可修编。

储量审核与续期查验

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超30%或达中型以上规模、财政投资项目查明资源、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须编制储量报告申请审核,按出让权限分级负责。市州主管部门按月梳理临期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下达续期书面提示,届满前3个月将查验意见报省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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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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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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