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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裁量规定(2026年版).pdf

2026年8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为统一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裁量规定》(2026年版)。

本规定旨在规范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裁量行使,落实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制止违法行为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可查封扣押与应当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不予查封扣押的例外、实施程序、解除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并附裁量基准表供执法参照。

适用对象与原则

查封、扣押对象限于造成污染物排放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备、设施、场所、船舶、物品、工具等。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确需实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市(州)可在本基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

可以查封、扣押的情形

列举十类可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涵盖违法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污;违规排放工业污泥;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排放噪声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等。

应当查封、扣押的情形

对四类严重违法情形实行应当查封、扣押: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停产停排继续排污;符合"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他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

不予查封、扣押与程序要求

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社会危害;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可能影响生产安全。实施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解除六个环节。解除条件涵盖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已改正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等,解除后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裁量规定(202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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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裁量规定(2026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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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裁量规定(202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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