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绿色节能和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的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的科学性、综合性和针对性,制定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BJ33/T129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内已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的竣工能效测评。
本规程系浙江省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旨在规范民用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的能效测评工作。本规程确立了系统化的测评体系,涵盖设计文件、进场材料设备、现场检验、施工质量及绿色建筑性能五大符合性测评板块,并纳入了建筑运行碳排放量的竣工评估要求。本规程明确,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节能评估机构完成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必备组成部分,未经测评或测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测评以全数合格为通过标准,任何测评项不合格均导致整体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本规程规定,竣工能效测评是竣工验收的前置强制环节。建设单位须委托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执行,并需提供规划批准文件、施工图与竣工图、节能评估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等完整资料。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须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确保全部测评项合格方可出具合格结论。
本规程明确了设计文件、进场材料设备、现场检验、施工质量及绿色建筑性能五方面的符合性测评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核查、现场巡查、抽样检验与对比分析等手段。对存疑项目,测评机构可要求对材料复验项目或现场检验项目进行重新检测,结果不符设计和标准要求即判定不合格。绿色建筑性能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星级要求。
本规程要求对建筑运行阶段进行碳排放量预测计算,运行碳排放强度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控制性指标。计算方法涵盖了供暖空调、照明、电梯、生活热水等各用能系统的能源消耗,并明确了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参数及运行工况的取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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