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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浙江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2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完善大气排放标准体系,助力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浙江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我省首次发布的全文强制地方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固定污染源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及厂区内监控、重点用车单位管理、监测方法与监督判定,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国家或地方已发布行业型、通用型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国家综合型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或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有组织排放

新建源自实施之日起、现有源自规定日期起执行表1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1.0 kg/h应安装VOCs处理设施,≥1.5 kg/h时处理效率不低于75%,同一车间多个排气筒合并计算。废气不得稀释排放,非焚烧类有机废气以实测浓度判定;燃烧装置补充空气的按基准氧含量3%折算。光气、氰化氢、氯气排气筒不低于25 m,其他不低于15 m。环境管理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

无组织与重点用车单位

VOCs无组织控制执行GB 37822—2019特别排放控制要求;颗粒物从物料密闭储存、封闭输送、产尘点集气除尘到厂区道路硬化逐环节提出措施。厂区内VOCs、颗粒物及企业边界浓度分别执行表2、表3限值。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或日运输量150 t以上的单位,按HJ 1321建立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监测与达标判定

自行监测按HJ 819及行业指南执行,监测点位符合HJ 1405,重点管理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手工监测以任意1 h平均浓度、平均排放速率或处理效率判定,自动监测以整点1 h均值判定,厂区内无组织以任意1 h均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判定。排放同一污染物的邻近排气筒按附录A合并为等效排气筒计算速率,多根排气筒等效以偏严结果为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企业为责任主体,违反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依法处理。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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