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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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02-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doc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规定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两大类别。规定要求城市照明应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设施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强调了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标准,包括设施完好率、亮灯率等指标,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照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此外,规定还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
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重点区域内的设施需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
功能照明设施需达到一定亮灯率标准
功能照明设施的主干道亮灯率应达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96%以上,确保照度达标。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天津在城市照明管理方面迈出了规范化、系统化的重要一步。通过明确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标准,该规定有助于提升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夜间出行安全,同时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绿色照明目标。从第一视角来看,这一规定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清晰的政策依据,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第三视角观察,规定强化了政府部门在照明领域的监管职责,促进了跨部门协作,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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