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方针、原则及各方责任,涵盖了铁路沿线环境管理、安全保护区设置、危险行为禁止、应急机制建设等方面内容,同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规定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需建立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共同承担铁路沿线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并明确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等行为。
规定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行为设置了具体处罚条款,涉及罚款金额、责任主体及执法部门,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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